•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促进规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延期不再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不再重复进行审查、公示及公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息公示”平台中的证书有效期即时变更,新的纸质证书将陆续寄送。  二、加强监管和服务。依托“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息共享,完善规划资质全链条管理和服务,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在“系统”中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对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
    日期:
    2022-12-07
  • 关于2022年12月“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线上考试的通知
    关于2022年12月“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线上考试的通知
    一、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22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       考试时间:2022年12月20日起(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准考证下载时间:2022年12月16日至12月19日       设备测试时间:12月16日至19日(每日10:00-22:00)       (如有变化以准考证为准,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开考前30分钟可登录系统进行身份核验。)二、考试要求       1、受疫情影响,本次报名暂时解除缺考、不合格人员的报名限制(违纪人员除外),请各有关单位应考尽考。       2、本次“三类人员”初证考试将使用新版教材《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同济大学出版社,书号:ISBN 978-7-5608-9939-8)、《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同济大学出版社,书号:ISBN 978-7-5608-9868-1)和配套试题。       3、本次考试通过电脑答题,须保障网络畅通、稳定,考试场所独立封闭的考场,房间正常光线,不背光,不反光。使用正常运行的电脑、影像清晰的摄像头、声音清晰的麦克风;使用手机辅助监控(须带有前后双摄像头),手机放置在考生正左侧/右侧1.5-2米,手机高度与考生头部齐平,桌面无杂物,手机画面需覆盖“头部、双手、电脑屏幕”,用于监控笔试环境;安装*新版本(谷歌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必须同时下载2个浏览器。使用手机辅助监控(微信更新*新版);准备好身份证照片(正面)存于桌面,考前设置身份验证,验证失败者需要上传身份证照片,等待审核。三、设备测试与考试登录       参加考试的考生,请务必于12月16日至19日(每日10:00-22:00)登录方式一:上海建交人才网(jjrc.zjw.sh.gov.cn)——点击考试认证--点击三类人员考试报名--点击在线考试三类人员初证。        登录方式二:复制下面链接到谷歌浏览器直接打开参加测试和正式考试 https://www.kaoshixing.com/login/account/login/395389        如测试正常,请勿多次测试,且于考试当日使用测试成功的设备准时参加考试。考生账号为考生身份证号,密码为身份证号后6位。       测试考试和正式考试期间如遇技术、系统与设备调试问题,请及时致电咨询。       (如遇到通话中请换一个号码打) 朱老师: 15811245784    盛老师:13683110982王老师: 15711260881    朱老师:18401279802张老师: 13521008980    郭老师:13811889327高老师: 17343198905    张老师:18310195519王老师: 17637258018    熊老师:18810545411四、注意事项       1、线上考试将通过摄像头和麦克风设备实时监控,请考生按照考场规则,严守考场纪律。考生考试期间,不得东张西望;不得翻阅资料;考场内不得有其余人员走动。如考试系统识别考生存在违纪行为,将自动强制交卷并取消考试成绩,并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对违纪考生该项目停考3年。报名考试人员缺考,6个月内不得报名参加同一科目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再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考试,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2、线上考试系统将实时对考生人脸识别,如答题人员与考生本人身份不符,将自动强制交卷并取消考试成绩。       3、线上考试开启切屏防作弊,开始答题会进入全屏模式,请考生勿退出全屏模式,以免被记录切屏;如有广告弹出,请在5秒内关掉广告弹窗,否则记为切屏,切屏次数超过上限将被强制交卷并取消考试成绩。       4、考生如因硬件、软件、网络等自身问题造成断网等无法考试情况,考生自行负责。考试断网情况下计时不停止,重新登录会被系统记录为不良行为。       注意:请持续关注上海建交人才网的考试讯息,并下载考生操作手册,仔细阅读考试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附件:1、《线上考试规则与设备要求》2、《三类人员考生操作手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人才开发评价中心                                     2022年11月16日       
    日期:
    2022-12-0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前期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省(市)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试点的基础上,再选取部分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二、工作内容  (一)启用电子证书。  1.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  2.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3.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4.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编号、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6月24日
    日期:
    2022-12-02
  • 重要通知:上海市重组、合并、分立方式重大改革
    重要通知:上海市重组、合并、分立方式重大改革
    2020年8月1日起,仅受理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企业注册地跨省变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本市审批资质核定,部批资质仍按原要求办理;     (二)重组、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均需按相应类别*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人员配置;      (三)原企业资质有效期不足半年的,需先行办理资质延期。
    日期: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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