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建部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或是为5-8年后取消分级资质,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做铺垫。     住建部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或5-8年后取消分级资质     1、为5-8年后或取消建筑企业分级资质,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做铺垫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为目前的建筑企业资质分级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而本次86号意见函则意在取消各项资质分级指标。  几十年来,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政府根据分级指标核实企业资质等级,而企业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将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则依法予以惩处。至于个人的执业能力、水平及执业责任的追究,则全由企业负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管理制度无疑是社会成本很低并行之有效的好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体质下,这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抑制了充分的市场竞争,也影响了建筑行业人才的持续发展。  纵观世界,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几乎都不采用单位资质管理制度,而是由政府对执业个人直接进行监管,实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此次86号意见函顺应了国家的简政放权,意在向取消建筑企业分级资质迈近一步,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从而推进建筑行业计划经济加快过渡到市场经济,让中小建筑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  同时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资质,建造师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建造师挂靠将会逐渐过渡为合伙人制建筑企业,进一步激活市 场活力,导致行业人才需求加大,对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素质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当然,要执行此意见函,必须要修改目前与之冲突的建筑法其中内容,按中国国情,修改建筑法条例至少需要5-8年时间。所以此次调整可以看做是为5-8年后或取消建筑企业分级资质,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做铺垫。       2、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竞争。  目前存在的以企业资质等级来作为完成工程项目业务能力水平、具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个人行为监管无力,建筑市场资质挂靠现象普遍等诸多问题也将迎刃而解,资质在市场中作用大大减小,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建筑类企业数量将会猛增,中小企业也能参与其中,行业将呈现“百花齐放”的景象。  十八大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社会活力的释放,就必须要去除不必要的监管,让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使得市场充分竞争。      对于建筑行业有哪些影响      1、 充分市场化竞争  根据86号文件的解读,5-8年后或取消建筑企业分级资质,维护资质的成本降低,企业资质挂靠将减少,有一定实力的项目经理将自己申请资质,走自营之路。建造师挂靠将会逐渐过渡为建筑企业合伙制。  另外,建筑企业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企业数量会大幅增加,中小企业有望参与竞争,市场将释放更大的空间,行业竞争将会更加充分,对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素质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将来的竞争从资质的竞争转变成人才的竞争,其实就是持证执业人才数量的竞争,以执行为目的的证书需求将出现井喷。       2、 淡化企业资质管理,强化个人资质管理,推动全员持证。  此次调整政策取向明确,以注重资质转变为对注重工程项目本身的监管,资质在市场中作用减小。尤其是“动态资质核查”的全面实行,证书需求由原来的事前需求企业资质转成事中事后,并通过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四库一平台”查询核实,证书直接和所有项目挂钩,没有证、不够证的建筑公司将接不到项目,或者无法通过“动态资质核查”,真正落实“五方主体终身责任制”。       3、短期内内完全以建造师挂靠为目的的考证需求大大的减少,但是工程项目缺证将需大量补充。  取消建筑企业建造师指标的要求,短期内以纯挂靠为目的的考证需求或会减少,但企业的存活和运营需要接项目,就必须用到注册建造师证,随着企业培养熟练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持证人员的压力增大,逼迫真正的无证项目经理、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考证,刚性需求再次得到释放,建造师证书含金量会更高。         对于从业人员有哪些影响       1、个人资质和能力将更受重视,企业也将更加注重人才的需求和培养。  人证合一是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带证的项目经理肯定会得到****的重视,薪酬也会相应提高,真正的有能力、有资格的建造师愈加受重视。新规实施不仅不会对真正的建造师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会突出他们的作用,还会激励更多的人想加入建造师队伍,从而造成建造师潜在考试人数始终保持高位运行。       2、证书的含金量提升。  建造师证书不仅成为一种任职的资格,更会刺激从业人员为了证明自己、助推事业、具备项目经理资格而大量考证,包含项目经理在内的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第三方咨询人员、行业监管人员以及计划进入建筑行业的人员等非执业(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等等,考证需求增长,建造师证书也会显得更为紧俏,含金量也会更高。
    日期:
    2017-04-17
  • 资质标准即将修订,2017资质申报这两点重点考核!
    资质标准即将修订,2017资质申报这两点重点考核!
           2017资质标准即将修订,资质申报这两点重点考核!据中国证书人才网获悉:去年10月,住建部226号文引发的“大地震”余波未尽。近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提出要修订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  修订资质标准,怎么修?修什么?简化资质考核条件,简化什么?重点考核什么?透过对资质标准的修改思路,或可以看出一些端倪!资质考核指标       1、去年取消了建造师等人员指标考核  2016年10月,住建部下发《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除各类别**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强化业绩考核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先是大幅度提高一级、二级资质企业的工程业绩要求。以一级资质为例:  修改前: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修改后: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同时提出,“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这将使得在资质申请中,业绩造假的情况基本被杜绝。  3、2017年要重点考核“企业信誉”(新增)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较少涉及对企业信誉的要求,仅在特级资质企业的资信考核中,有银行授信额度、上缴税额的要求。  从2017年开始,“企业信誉”将是资质考核的重点之一,或许也是资质标准修订的方向之一。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  围绕“信用”,放大招  针对“信用”,今年住建部要重拳出击了!  1、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  2、完善“四库一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及时公开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记录。  3、加大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动态核查力度,特别是对不符合资质条件企业承揽项目的重点核查,严格依法查处不合格企业和人员,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4、修订建造师管理规定,强化执业监督,落实执业责任。  5、修订出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日期:
    2017-04-17
  • 人社部:4月1日起职称考试严重违纪将记入诚信档案
    人社部:4月1日起职称考试严重违纪将记入诚信档案
           *近,人社部发布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规定》相比,**的不同是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针对应试人员违纪程度划分为:一般违纪、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一般违纪当次该科成绩无效,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当次全部成绩无效。      2.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的要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前者记录期限为5年,后者记录期为长期。      3.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代替他人考试为例,原规定的处罚分别为停考3年和2年;现规定是分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5年和长期。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违纪记录期间是否允许参加考试,是否影响资格注册、职称评定并未详细说明,只是提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对于建筑业的小伙伴而言,上述人社部的诚信数据库将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是大概率事件,后者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意味着什么大家都很清楚。所以,因为考试影响个人在行业内的信用水平,着实没必要因小失大。
    日期:
    2017-04-17
  • 2017年建筑业第一大事件——营改增
    2017年建筑业第一大事件——营改增
          2017年2月22日,建筑业关于“营改增”的内部文件发布,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此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为建筑企业梳理了营改增准备工作的重点,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早前,李克强总理在1月22日的座谈会上也已明确指出,全面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营改增方案设计十分慎重。从现实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因为上游抵扣不健全,税负上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房地产业中,土地作为开发成本中的大项,能否纳入进项被抵扣,将极大影响企业税负。       据专家分析,国家推广“营改增”益处不少,弊端也不可避免。建筑业作为一项传统行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具备传统行业的特性及建筑业特有的管理难点,如管理层级复杂、粗放式及外延式的发展模式、资质共享与挂靠、人力资源不稳定、混业经营等。这些行业特性与管理难点,在营改增后,带来业务、资金、发票流转方向“三流不一致”的税务风险,也带来增值税管理成本上升、进项税额欠缺或不能顺利抵扣的问题,这些风险及问题将导致企业税务风险上升、企业利润下降,并倒逼建筑行业向管理精细化、规范化转变。经研究与梳理,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0个方面。 一、组织结构       现行建筑集团普遍拥有众多子、分公司及项目部,组织架构复杂,管理链条长。多层级的管理模式加大了税务管理成本及潜在税务风险。如:       一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下,企业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能会被认定具有独立纳税义务。而分公司通常不具有独立的建筑资质也不作为合同的签约主体承揽项目,营改增后势必增加管理成本。       二是当前建筑企业下属公司一般既有建筑劳务又有自产货物,增值税下属于混业经营,倘若核算不清,会有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三是若上级公司为集中采购模式,购买大型机械设备或信息管理系统取得了大量进项,而子、分公司作为开票方与纳税主体将出现大量销项,因此有可能出现进销项不匹配的现象。       应对建议: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梳理分公司的资质及独立纳税人资格,对分公司与子公司重新定位,尽量撤销规模较小的分支机构及空壳公司,压缩管理层级,并考虑将部分子、分公司转变为事业部,促进组织机构扁平化。  二、业务模式       常见业务模式。资质共享与联营等业务模式在当下已成为建筑企业的常见业务模式。但在实务中,该业务模式的操作方式,不仅违背了建筑法,也违背了合同法,在营改增后还将存在极大的税法合规性风险。            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合同签约方与劳务提供方不一致,导致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招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同时甲方也会面临着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进而有可能倒逼施工方变革业务模式。二是销项主要体现在合同签约方(总包),进项主要体现在实际施工方,从而导致进销项不匹配,合同签约方税负增大、利润下降。       应对建议:一是对集团旗下子公司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将不具有任何资质的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转变为事业部,并注销部分无发展潜力的子公司。二是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加强资质管理,限制资质共享。建议采取总分包模式、联合体模式、集中管理等模式,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三、特殊项目模式      对于特殊的业务项目,如BT、BOT、PPP、EPC等项目,在营改增后,也将重新审视与调整该业务模式。以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为例,原营业税下未分开核算,均适用同一税率。营改增后,EPC项目属于混业经营,兼有不同税率,其中:设计服务适用6%税率;设备采购适用17%税率;建筑施工劳务适用11%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有可能存在从高交税的风险。       应对建议:对于EPC等特殊业务模式,建议按不同税率分开签订合同(或签订框架协议及分项合同),同时分开核算。但需注意分开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应结合不同业主类型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  四、成本费用       营改增后,流转税的税负不再是一个恒定的相对比率,而是一个变动成本,其高低既取决于销项,同时更多的取决于进项,也即取决于企业所取得的成本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的高低。那么,如何更多、更快、更准确地获得进项税额将成为集团整体税负管控的关键点。如材料采购管理,需格外关注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及所能提供的发票类型,如集团内部的设备调拨,是否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当前业务模式下的甲控材是否会在“营改增”后转变为甲供材?       应对建议:一是完善供应商与分包商信息档案,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减少跨法人或分支机构间的设备及内部调拨;三是转变采购模式,推行集中采购;四是建立营改增后的供应商选择标准与比价体系;五是梳理可抵扣项目及适用税率、制作可抵扣明细手册等。  五、制度流程       “营改增”后,现有公司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招投标办法等已不再适用现行税制体系下的管理要求。如:合同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合同模版的修订,需价税分离、需增加对纳税义务时点的关注,需要求发票开具的信息、付款的要求等。       此外,现行招投标项目预算及结算管理相关制度也将不再适用增值税后的要求,根据建标造[2014]51号《关于征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体系都发生了相应变化,有待新的政策落实后,相应调整企业内部定额及招投标概预算的编制工作。       应对建议:一是修改原有管理制度及各类合同范本;二是设计补充新的增值税管理制度,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增值税管理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固化增值税的风险管控与日常管理。  六、财务指标       “营改增”后,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应体现为营业收入的大幅下降,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体系下的营业收入不含税金,导致收入总额占比下降。另外,“营改增”后甲控材的业务模式可能会发生变化,甲方更希望获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甲控材”可能会变更为“甲供材”,总包合同中材料款会单独核算,以后不再在总包总价款中体现,从而导致收入额总体下降。其次,“营改增”后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也较为显著,增值税下,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直接或间接都会影响到利润总额的变化。       应对建议:视不同甲方的利益考量,与甲方进行商务谈判,约定甲供材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转变经营理念及经营模式,重视投入与产出比,努力依靠科技进步实施业务转型与升级。  七、信息系统       当前企业的涉税系统均是营业税下的价内税体系,营改增后,现有系统势必需要改善以符合增值税价外税的管理特征。同时,相对营业税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很多。比如: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人员对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日期,发票印章以及发票的认证时间、抵扣期限等均要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       应对建议:为适应营改增后的法规要求,控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限度的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开票及审批等具体管理环节的纰漏,提升涉税内控管理的水平。我们建议对增值税进行信息化管理。如:发票申请系统、发票报销系统、发票统计系统、增值税申报管理系统、供应商/业主/分包商的信息化档案、在线合同模版等。  八、税务管理       “营改增”以后,税务管理成本将大幅提高,如需增设发票管理岗位,购买税控装置等。增值税的按期申报、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认证等工作繁琐复杂,需配备专人管理。“营改增”后,会计科目明显增加,核算方式也变得更为复杂,对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亟需企业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核算体系及考核机制的建设。同时,建筑企业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统一的纳税申报流程,在纳税申报时严格按照申报流程申报。       应对建议:一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税务人员;二是组织全员开展营改增相关专题培训;三是建立或完善增值税相关的财税体系,包括全面预算体系与考核体系;四是建立或修改税务管理相关IT系统,包括发票管理、报销管理、申报纳税管理、会计核算等。过程期管理       在政策出台后至正式实施日前,可视同为营改增“过渡期”,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可能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计划采购的大型机械设备,是否如期采购?二是现有库存的存货该如何处理?三是“营改增”之前签订合同但尚未完工的项目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或尚未结清款项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存量项目”)该如何处理?四是过渡期,要准备哪些工作?五是过渡期工作繁重,该如何按部就班,该如何不重不漏的开展各项工作?       应对建议:一是采用培训/研讨/考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对管理层、相关部门人员、财务人员等进行营改增的知识宣贯。二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延期采购。三是对于部分项目急用的大型机械,可考虑以租代购的方式。四是梳理现有材料物资的使用情况,在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降低库存,尤其是减少工程上涉及的大量的钢材、清水砖等。五是对存量项目进行梳理,准确划分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对部分以后将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建议提前与业主协商谈判,争取**程度转嫁增值税税负。六是引入专业机构,对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全方面的培训与政策宣贯,同时提供制度修订/专项咨询/税收筹划等专业服务。其他操作方面可参考下图:       其中,在“营改增”过渡期间,存量项目的梳理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总包发票与分包发票同期;二是总包没有开出发票,不要取得分包发票;三是如果总包开出发票,必须取得分包发票;四是总包已开,分包未开,应催收分包商的发票;五是总包未开,分包已开,应及时开具总包发票。  九、资金使用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必须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中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工程款的支付往往滞后,有些项目应收款的拖欠时间还比较长。同时,项目完工结算后,还需要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实务中,大量的工程施工单位并未如期取得该质量保证金。       营改增后,由于企业在验工计价确认收入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无论工程款项是否收到,均需先确认销项税额,并及时缴纳。上述现象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出增加,加大企业现金流压力。另外,由于企业资金紧张,不能及时支付分包商和供应商合同价款,就不能及时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造成当期应纳税额增加,更加剧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企业为了资金链不断裂,必须增加银行贷款额度,会使财务状况更加恶化。       应对建议:企业在收到销售款项或业主同意付款时再申请完工签证,此举将有可能避免企业预交税,或缩短预交税与收到税之间的时间周期,但需注意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签署。此外,“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核算及管理部门,增加税务核算人员,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系统且详实的梳理、认识,积极组织全员增值税培训,加强思想意识,完善准备工作。全员配合实现进项税的**程度抵扣,避免进销项不匹配条件下税款的资金占用,从而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十、会计核算       增值税核算较为复杂,如会计科目较营业税有较大区别,需财务人员认真掌握增值税的基础知识、核算原理及1-3级共16个会计科目。       应对建议:制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办法,加强财务人员的基础知识培训,开展财务人员增值税基础知识竞赛,举办全员过关考试。 
    日期: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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