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第5.0.6条。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条(款)。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条。  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  九、《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  十、《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条(款)。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  十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第7.1.1条。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条。  十四、《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  十五、《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  十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十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款)。  十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  十九、《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日期:
    2023-01-10
  • 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扩大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扩大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扩大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沪建建管联〔2022〕72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扩大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区规划资源局、特定地区管委会、相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扩大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2年12月21日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扩大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21〕2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建审改〔2022〕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本市“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和价值,形成具有上海特色的建筑师负责制模式,结合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师负责制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师负责制,是指以担任工程建设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简称为责任建筑师)为主导的团队,依托所在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与管理服务,提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使用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工作模式。当项目主导专业为非建筑专业时,可由项目负责人作为团队核心,参照执行。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模式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既有建筑(非居住类)装饰装修工程等适用本办法。鼓励在以下项目中先行先试:(一)乡村建设类项目;(二)城市更新类项目;(三)政府投资的科教文卫项目(原则上大型或技术难度复杂项目除外);(四)“五个新城”、“南北转型”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园林绿化、水利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等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具体协调推进和监督指导。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的具体协调和推进工作。第五条(项目申请)有意愿实施建筑师负责制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项目所辖区建设管理部门在线提交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在项目信息报送时勾选按照建筑师负责制模式实施。辖区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季度末将项目申报及其实施进展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第二章  建筑师及其团队第六条(团队组成)团队的构成可采用责任建筑师所在设计企业设计总包加专业分包模式,或设计企业牵头多单位联合体模式。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所依托的设计企业(含分包、联合体企业)应具有与所承接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资质。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应包含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设计人员。也可包含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各类专业技术顾问人员。责任建筑师由所在设计企业推荐,团队成员由责任建筑师择优选聘。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的组成人员应有与所承接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第七条(具备条件)责任建筑师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原则上应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当项目主导专业为非建筑专业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项目类型、规模相匹配的专业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二) 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验,担任过5个及以上相应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三)满足国家、上海市现行设计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乡村建设类项目、城市更新类项目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等,可由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建筑师(或设计师)担任责任建筑师,具备3个以上同等类型、规模项目的设计与指导施工经验,并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三)。第三章  建筑师负责制工作内容第八条(服务内容)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的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依托所在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以及建筑产品的总体质量和品质进行管理。依据合同约定,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提供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的服务内容(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至少应参与工程设计、采购管理、施工管理三项工作)。(一)规划设计。鼓励建筑师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设计编制、城市更新指引编制等服务,促进建筑设计和城市设计协调统一。(二)策划咨询。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参与投资决策咨询。完成建筑策划,提出建筑总体要求,提供概念性设计方案。(三)工程设计。提供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成果和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综合协调幕墙、装饰、智能化、风景园林、节能、照明等各类专项设计。承担承包单位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核服务。建筑师负责的施工图设计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品质价值与投资控制。(四) 采购管理。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采购管理工作,参与审定承包单位采购合同文本,进行技术控制、协助或参与成本控制,协助建设单位签署合同,协助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安全管控能力较强的施工单位。针对招标采购的,提供或参与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服务,制定技术规格书,协助组织招标采购答疑,参与或代表建设单位进行评标、定标。(五)施工管理。代理建设单位开展相关报批报建工作及进行施工各阶段合同管理服务,对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咨询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总体监督指导、优化和协调;参与与设计质量、品质、设计效果实现等有关的施工工程技术、主要建筑材料选取等重大事项决策。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认施工服务进度,签署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确认单,确保材料、设备及建筑成品质量满足设计意图,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六)运营维护。根据建筑使用状况以及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要求,组织编制建筑使用说明书,提出运营维护计划,开展项目使用后评估服务,提供建筑全生命期的品质管理服务建议书。可延续提供建筑更新改造和扩建的设计咨询服务。(七)其他附加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可提供包括其他专项设计、BIM设计与咨询、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第九条(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推行注册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项目型)。由责任建筑师所依托的设计企业为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投保,提高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的抗风险能力。职业责任保险(项目型)应承担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在提供服务时,因其过失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第十条(服务收费)试点项目宜结合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服务内容,按照责权利对等、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师及其团队服务收费。建筑师及其团队的服务收费应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工程设计以及其他附加服务应采用工程造价比率法计费,总服务收费按各个专项服务和建筑师负责制管理服务分别计费累加。建筑师负责制管理服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按照付款周期定期支付,专款专用,并在合同中约定付款周期;其他零星服务或变更,推荐按照人工时法计费。第四章  相关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审慎选择和委托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确保建设活动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应与责任建筑师协商确定合理工期,保障并及时支付建筑师及其团队的工作报酬,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在与其他承包商的合同中明确赋予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其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第十二条(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责任)设计企业对设计质量负责,责任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受设计企业委托,承担设计质量终身责任。责任建筑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执业,公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授权代理,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应向建设单位负责,统筹合同约定的各个专业、专项设计、咨询以及管理服务。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授权行使其权利,保证建筑品质、功能和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应根据合同约定,在所承担工作的关键节点书面签字确认。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建设单位利益损害的,由责任建筑师所在设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向签字盖章的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成员、咨询机构进行追偿;情节严重甚至危害工程质量安全的,或违反告知承诺事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参建各方责任划分)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的审核、确认、同意、签证、验收等不能免除、转移或减轻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商和其他咨询单位等参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第五章  试点措施第十四条(设计招投标)设计招标发包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立项前提前开展设计招投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师负责制服务内容以及团队组成的要求,确定设计企业(含分包、联合体企业)后,明确试点项目的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修订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增列满足建筑师负责制实施的相应条件和要求。第十五条(合同信息报送)服务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和责任建筑师所依托的设计企业,应当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合同信息,注明项目的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组成。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建筑师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责任建筑师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和责任建筑师所依托的单位应当在变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变更。第十六条(规划方案审查及规划许可)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主动跨前指导,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开展提前服务。经责任建筑师告知承诺,优化设计方案审查及规划许可相应内容和流程。建设单位凭设计方案和相关要件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设计方案审核。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设计方案公示和意见收集后,审核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批准后,建设单位凭设计企业、责任建筑师签章的图纸及相关要件,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专项评审评估)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且已投保注册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项目,按规定需开展基坑工程评审、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可授权由责任建筑师组织符合要求的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且已投保注册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项目,经责任建筑师告知承诺(详见附件2),在具备相关审批要件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前置条件。施工现场按照经设计企业、责任建筑师签章的整套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第十九条(开工放样复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经责任建筑师告知承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开工放样复验或者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监管)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师负责制服务内容和项目特点,优化施工现场监管方式,制定现场监督要点,加强对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在施工现场履职的监管。第二十一条(乡村建设项目)乡村建设项目鼓励从全市乡村建筑师名录中择优选择建筑师担任责任建筑师,提供全过程设计咨询和管理服务。鼓励责任建筑师参与村庄设计编制工作,落实上位规划要求;结合本市村镇风貌管控要求,为农户建房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参与村镇集体建房、人居环境建设、休闲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策划、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为农户个人、乡村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服务,为选择通用图集的农户提供个性化施工图设计服务;协助农户选择、购买经济、实用、绿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协助属地政府,加强对农户建房实施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城市更新项目)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参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点措施,优化规划、建设审批流程,充分发挥建筑师设计主导作用,指导监督现场施工质量,提升改造工程安全和品质。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及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告知承诺管理要求,对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于不满足试点要求且拒不改正的,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同意后,取消其试点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布;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诚信记录)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受到建设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市信用管理规定,记录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以及所在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配套制定工作指引,完善审批管理系统。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师技术培训和交流研讨,每年公布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名录和进展情况,宣传推广优秀典型案例,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第二十六条(信息报送)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主动跟踪辖区内试点项目的开展情况,及时梳理存在问题和建议,总结试点成效,每季度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送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进展情况。第二十七条(鼓励措施)支持鼓励设计企业和建筑师积极开展建筑师负责制业务,对从事过建筑师负责制的建筑师,经申请可以减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并在国际互认、评优评奖、职称评审中,可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经市、区部门认定有示范意义的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在本市各类评选中优先推荐、优先考虑。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解释。第二十九条(深化创新)浦东新区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先行先试,鼓励探索开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建筑师执业资格互认等举措,适时出台相应创新制度,固化改革成果,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附件:1.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申请表(样张)2.责任建筑师承诺书(样张)文件原文:
    日期: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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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空间规划乙级资质申请流程申请流程一、注册登陆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模块乙级申请二、填写规划乙级申请表 ,上传相关材料1、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2、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4、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5、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材料6、其他材料(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等)三、录入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四、在线提交申请单位符合认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单位符不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申请单位提交说明材料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日期: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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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空间规划乙级资质申请流程如下,有疑问欢迎咨询一、申请规划乙级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7.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二、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备注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原件扫描件PDF格式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填报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PDF格式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PDF格式4规划编制单位人员基本信息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填报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PDF格式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日期: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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