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我国建筑工人存在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技能素质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充分调研,并经过全国多省试点的基础上,2017年11月7日正式发布关于《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明确了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整体思路。整理出如下重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  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加快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等有关制度,建立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四、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  六、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数据标准,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七、到2020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10%,到2025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30%。  八、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积极宣传建筑工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育建筑工人的好经验、好做法。
    日期:
    2017-12-05
  • 七大利好政策  助力建筑行业步入发展快车道
    七大利好政策 助力建筑行业步入发展快车道
    近几年,建筑行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地发展,在国民经济占的比重也越来越高。由于各种原因,建筑行业的发展速度已经逐渐放缓。对此,国家办法了多种政策,对于建筑行业发展有利的政策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进行盘点。  一、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由政府牵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得到重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并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有利于建筑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  三、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打破地方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准入条件,为建筑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市场环境,促进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活跃。  四、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建筑市场企业的准入门槛,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有利于建筑行业更加市场化。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建立了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包括劳务企业的改革,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储备一批有技术、有能力的建筑人才,并且规范管理这一批建筑人才。  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应用,推广BIM,进一步促进了建筑行业的改革,以先进生产力的进步带动建筑企业的转型。  七、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加强中外标准衔接,提高对外承包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稳住国内市场的同时争取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铁、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拿下更多的国际市场,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画下更广阔的蓝图。
    日期:
    2017-09-27
  • 住建部:质量保证金新管理办法明确预留比例不得高于3%
    住建部:质量保证金新管理办法明确预留比例不得高于3%
    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从7月1日起,再推出一批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浩业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日期:
    2017-09-21
  • 住建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住建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近日,住建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并公布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版征求意见稿与旧版相比很多地方都进行了修改。*为突出的地方有以下几点: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资质做“减法”、资格做“加法”改革回顾  本届政府牵动改革的“牛鼻子”就是深入推进“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建筑业市场管理的表现之一就是,对企业资质做“减法”,对个人执业资格做“加法”(试行建筑师负责制、加强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推动个人诚信管理、推动执业保险等)。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其《简报》中刊特稿文章《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强调要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此语一出业界振惊!接下来,住建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大手术,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其中19个专业承包资质直接取消;  2015年又取消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工法、**、***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进入2017年,改革步伐明显提速。  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4月,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6月份发布的《施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取消对企业注册人员的要求;  7月7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监理资质要逐渐与注册人员数量分离;  7月17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再提及“工程咨询企业需取得相应资格”的要求,或率先取消企业资质。  7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新、旧版逐条对比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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